职工病假已满上班后,如因医疗需要继续请假,也可再根据自己的病情继续请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因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或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应该正常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工龄打折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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