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关于病假单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它上海市地方法规都没有具体规定,并且这个也是无法规定的,因为不同的病情可能需要到不同等级的医院去就诊,没必要都去大医院。因此,公司在先关规章制度中可以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应以合理且公示为必要条件,否则该规定如果在劳动仲裁中被认定无效,则变的没有意义。如果公司没有此规定,通常认为只要是社保定点医院开出的病假单均属有效。
个人认为应以公司合同中相关条例为准,若无规定,则一般社保定点医院开出的病假单均属有效。
若合同中无事先说明,则单位开假条要到指定医院开不能接受。
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看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没有规定的
很多单位都会要求员工到指定的医院开假条,是为了杜绝因人情病假条影响单位的正常运作;不过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员工在外因急诊开的病假条不在单位限制范围,可请开假条的门诊加盖急诊章并向单位领导讲明当时的病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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