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第四条 请假规定:
1、 除每周限定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员工休假(含病假、事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有效。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经批准的请假单,交考勤员,方可离岗。
2、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
3、 请假期满,向直接上级销假。员工请假期满如不提前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4、 如发现员工请假有虚假情况时,则对所请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五条 请假批准权限:
分支机构员工请假
1、普通员工请假 天(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天以上,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 天(含),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天以上,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2、副厂长请假 天(含),由厂长审批; 天至 天(含)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3、厂长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本部人员请假
1、 普通员工请假 天(含)由直接上级审批,超出 天,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2、 副总经理请假,须经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所有“请假单”均需随当月考勤报表汇总至人力资源部,以备审核。
劳动法律中没有关于“请假法律法规”。关于职工请假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的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