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是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了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但出院后休养期间是需要提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休养证明(休假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休养时间的。并非以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准。无论工伤职工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不再出具假条、或者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休假期限已满,均应复工。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人性化的单位,会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用人单位对不提交假条不复工的直接按旷工处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应该不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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