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不合格无法转正,单位需要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在和员工面谈时需要客观的评价。首先,需要对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作出一些中肯的评价,那些地方或者性格是比较好的,那么地方做的不足。其次,是说明招收岗位的要求,说明员工和这个岗位胜任要求的差距。表示员工在那些方面比较突出更适合哪个方面的工作。并不是不优秀,只是不合适。最后,说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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