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直部门党委(组)落实主体责任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重视
一是传统顽疾仍在。一些市直部门的观念尚未适时转变,仍然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抓发展才是党委(党组)的事,在履行这项重要职能和任务上当起了甩手掌柜;或者没有把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放在应有的地位上,把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业务发展割裂开来,存在“两张皮”现象。
二是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部门单位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仅限于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既不主动,也不被动,始终保持不痛不痒的中庸态度;还有少数部门单位工作完全处于被动应付、敷衍塞责的疲软状态,工作始终推不上去。
三是实用主义较盛行。有的单位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惩处,轻预防;重形式,轻内容;重监督,轻引导,没有想方设法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转变机关作风、修正干部思想、规范行业行为、打造部门文化的重要抓手。
(二)考核机制不够完善
一是现有的考核体系本身存在不完备性。现有的考核指标大而统之,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性多、定量少,软性条款多、硬性条款少,共性指标多、个性指标少,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亟需调整和完善。
二是参与考核的主体较为单一。社会公众、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等体制外实体参与考核的途径不多,社会评价机制不够健全,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的途径有待进一步拓展。
三是考核结果运用不够。考核结果出来后,就被束之高阁,没有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单位业务好坏及领导干部实绩高低的重要参考因素,考核结果运用范围不广、运用程度不高。
(三)责任追究难度较大
一是配套追责条款尚未出台。现有的责任追究条款散见于众多单一性或专门性的制度规定中,需要追责时到处找依据或无处找依据。
一方面,是否需要追责缺乏实体性的规定;另一方面由谁追、由谁查处、追究哪个层级领导的责任等,缺乏程序性的规定。现有的追责制度,一定程度上尚缺乏可操作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二是责任追究方式较为单一、力度不够。在追究主体责任时,因考虑到追责过重影响部门单位的整体工作,因此追责大多局限于函询、约谈等,在使用较重的处分档次时,顾虑较多。
三是推动责任追究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一些市直部门单位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社会上对党风廉政建设中责任落实不力的宽容度较高,致使纪检组织开展责任追究面临的压力和阻力较大,存在“不敢追究”、“不愿追究”的现象。
二、市直部门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担当意识,筑牢思想防腐防线
强化政治意识,树牢责任观念。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强化务实意识,推进责任落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六点要求”,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全市党风政风明显好转。强化示范意识,当好责任表率。在制度落实方面,切实做到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表率作用。
(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考核
1、考核内容要科学有效
各地区各部门应再结合实际工作特点,确定考核的重点领域和重要方面。如那些掌握各种权力和资源的人或部门,更要作为考核的重点。
2、要扩大考核参与面。在考核过程中,则应既全面审视,又突出重点指标,定期考核与临时抽查相结合,自查自纠与群众评议相结合,不断完善考核方法。当然,还可利用个别访谈、工作调研、实地考察等机会,做到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的日常督导。除了上级考核外,还要加大群众评议的力度,加大群众满意度测评、网络调查、第三方评价结果在考核中的权重,增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的广泛性。
3、考核形式要多措并举
党风廉政建设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因而考核方式要灵活多样,方法要宽严适度。检查和考核可采取组织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等多种形式,也可以结合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的监督等方式进行。
(三)严格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两个责任”的最后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两个责任”的落实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
1、建立“一案双查”的责任追究制度,有案必追。
一是要在反对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上,发挥“一案双查”的惩戒威力,净化官场政治生态。二是要在查处“窝案”“串案”上,发挥“一案双查”的惩戒威力。深挖一些腐败官员的“后台”和“靠山”,坚决打掉其“保护伞”,让腐败分子无立足之地。三是要在整治“四风”等不正之风上,发挥“一案双查”的惩戒威力。要坚决铲除不正之风的生存土壤,使领导干部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不敢再默认和放纵,使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敢再有恃无恐地发生。
2、合理运用追责结果,严格奖惩。
充分合理地运用追责结果,对于维护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建立严厉的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奖惩制度,把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委(党组)班子总体评价和对班子成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责任追究要坚持原则敢于处理,执纪必严。
严格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在违纪违法事件发生后,除了严格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分当事人外,还要结合违纪违法案件情节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关领导疏于管理、失察失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的责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以儆效尤。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发生的情况在全单位通报,各部门安排学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确保真正把“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确保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双促进、双丰收。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