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你好:我可以给你发一个现成的,你可以参考:
被申请人应该是单位,所以不存在出生年月日的问题和身份证号码。工厂的营业执照你是提供不了的,但你可以通过工商局去打印一份工厂的基本信息。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府城镇,联系电话: xx。
被申请人:海南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黄金酒店1xxx5室。
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电话:1332x035558,68553xx1。
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48450元及25%的经济赔偿金 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16000元及25%的经济赔偿金 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06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社保费(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月申请人应聘为被申请人单位工程部的工程师,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在发放工资时,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定的数额向申请人发放,有时甚至只发几百元的生活费。2009年9月,申请人离职。
另,自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保。且申请人自工作以来,双休日都在加班,却并未享受之后的补休,也未得到应有的加班费。
后申请人先后于2009年 月与 月向海南省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于2009年 月向申请人补发了2000元的工资,对其它请求均予以拒绝。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委,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xx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