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查、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当事人的申请,除应对书面文字材料认真审查外,还必须合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能力。必要时,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应进行实际调查,既要实施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又要防止当事人利用法律、法规逃避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作出批准予以延 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批准决定应以决定书的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作出,送达当事人及收款银行。收款银 行应依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收缴罚款。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是有条件的。所以,当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决定 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履行,违反行政机关作出的延期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决定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罚款收缴是行政处罚执行的内容之一,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必然结果。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罚款收缴行为,实现行政处罚执行的人性化要求,保证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分(延)期缴纳罚款制度。但由于《行政处罚法》对分(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过于简单,使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好把握,出现审查标准不一、操作程序混乱、罚款无法收缴等现象,规范分(延)期缴纳罚款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分(延)期缴纳罚款应符合的条件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在行政处罚执行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因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现象。例如当事人因遭受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遭受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无力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拒绝缴纳罚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缴纳罚款的能力,要求其按期缴纳罚款根本就无法实现。正是出于以上考虑,《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要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分(延)期缴纳罚款条件,必须把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正常缴纳罚款与当事人故意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对于分(延)期缴纳罚款的条件问题,《行政处罚法》只有原则性规定。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分(延)期缴纳罚款,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必须“确有经济困难”。造成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当事人自身因素的影响,也有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是当事人经营不善导致的,也可能是其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而受到经济制裁导致的。不论导致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如何,必须存在经济困难的事实;第二、分(延)期缴纳罚款必须是当事人维持生计所必需。如果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情形,但缴纳罚款并不会对当事人经济情况或者生活情况产生大的影响,则不符合分(延)期缴纳罚款的条件;第三、当事人必须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分(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以职权判定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并作出分(延)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二、分(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应进一步规范
对于分(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其他法规、规章对此也没有作出扩大性解释和规定。笔者认为,罚款分(延)期缴纳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分(延)期缴纳罚款,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分(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充分阐述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原因以及分(延)期缴纳罚款的具体步骤或期限。除有特殊原因可以口头申请外,当事人提交申请应当为书面申请。对于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受理人员应进行记录,并注明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原因。记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及记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的机构应当为行政机关负有行政强制执行职责的法制机构。
2、审查、批准程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分(延)期缴纳罚款申请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派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的,作出同意分(延)期缴纳罚款的初审意见,经局长(含副局长)批准后,制作“分(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作出驳回请求的初审意见,经局长(含副局长)批准后,制作“分 (延) 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罚款缴纳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提出的分(延)期缴纳罚款请求,当事人必须在行政机关批准的分(延)期缴纳罚款的期间内缴纳罚款;如果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提出的分(延)期缴纳罚款请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向银行缴纳罚款。对超过法定期间仍未缴纳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暂缓执行申请书/执行担保书
申请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暂缓执行(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愿意以 的财产作为执行担保。
事实与理由:
1、
2、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此提出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深圳市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0 年 月 日
缓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有特殊困难,也就是说明企业提出缓缴税款的理由,并附报相关资料,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层报审批。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