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程序。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财产保全的,该申请必须由当事人向仲裁方式提出,并须接受按照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后的规定对仲裁申请仲裁案件在作出的仲裁裁决,作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2。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程序符合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能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财产保全应当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提交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住所。
4。人民法院依照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采取
5的措施。仲裁的当事人保全的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不停止裁定复议期间运行。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对方在诉前或诉讼中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财产保全申请书》则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后,法院才可能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财产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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