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简化审批程序。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加大扶持力度。推行回乡创业贷款贴息制度,重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四、实行政策优惠。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回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五、提供金融服务。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扩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简化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程序,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证明、进行审查推荐,县级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六、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 七、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和范围。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在自主创业期间可提供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增加到20万元;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上述扶持个人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实行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对当年新招用返乡农民工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可给予300万元以内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其中贷款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属微小型企业优势项目中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中央财政负担25%,省财政负担75%;其他的按规定给予50%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贷款超过200万元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50%贴息。创业人员及企业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的,通过资产、土地担保、企业联保等方式,可按以上贴息政策给予500万元以内的贷款支持。 简化贷款手续,降低担保费率。减少小额担保贷款环节、提高中贷效率;优先对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率按国家规定标准减收50%。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