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对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法院是否准予并启动调取程序,也必须是按法定的标准来审查确定的。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被获准:一是当事人必须在法庭开庭审理前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二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包括被调取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调取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居住地或住所地等;拟调取证据的内容,包括该证据为何种形式,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还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包括当事人因何种或哪些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待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认为与本案存在相当的直接关联性并且能够影响本案定性的事实,上述四项内容缺一不可。如果申请书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法庭却不予调取证据,当事人可以向该院纪检部门或院领导反映,也可以在判决后以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上级法院予以发回重审或直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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