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申办者,应将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3、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办园的可行性匠告、办园资金...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南昌市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幼儿教育机构。鼓励幼儿园向高层次、规模化发展。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辖地管理。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许可证后,方可设立并进行招生。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 开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无噪音,幼儿园内无危险建筑物和设施,园舍坚固、安全、通风、适用。有室内、外幼儿活动场所。
(二)幼儿园有独立名称和办园章程,法人代表要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且在市内有固定住所的公民。
(三)企事业办、街办集体办幼儿园要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固定资产投入;民办个体办幼儿园要有5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固定资产投入和5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备用教育资金。
(四)园长、教师应具有正规幼儿教育中专以上学历(包括幼儿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获得专业资格证明、上岗证明等。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不得超过1:12,其中教师与幼儿比例不能超过1:24。
(五)幼儿园园长(法人代表)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具备幼儿教育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必须有三年以上从事幼教工作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幼教工作中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开办幼儿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公办、企事业单位办、街办集体办幼儿园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二)办园章程、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法人代表、教师、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并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明、上岗证、健康证等原件材料。
(四)固定资产验资报告、固定资产投入年报、备用教育资金证明等;
(五)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六)园舍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主管单位消防安全部门出具)。
第八条 办园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幼儿园名称和执业场所具体位置及基本情况;
(二)幼儿园开办宗旨和办学模式;
(三)幼儿园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班额设置等;
(四)幼儿园园务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五)幼儿园园长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幼儿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固定资产、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教育经费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责任承担方式;
(九)幼儿园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幼儿园的章程内容必须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办园章程自幼儿园被批准开办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申请开办幼儿园的组织或个人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提出意见。对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幼儿园15日内给予登记,并颁发办园许可证。对不能登记注册的,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幼儿园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如实填写《东湖地区幼儿园申办审批表》、《南昌市幼儿园(班)申报登记注册表》。
第十一条 办理登记注册后,登记机关应向幼儿园颁发江西省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许可证,并在当年秋季在市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班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及年审,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正本或副本因故遗失,幼儿园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及补办。
第十二条 幼儿园凭据登记注册许可证办理其它相关许可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等。
第十三条 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幼儿园法人代表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幼儿园名称、章程、园址、法人代表变更应向登记机关报告,交回原发证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幼儿园因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办学行为,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原发证件。
幼儿园停办应提交该园园长签署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第十六条 幼儿园在领取登记注册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或停止办学行为满一年的,视为主动停办,登记机关有权予以注销其办园资格。
幼儿园出现机构改制、人员变动、园舍搬迁等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登记注册,同时注销、收回原注册登记许可证。
第十七条 幼儿园注册登记许可证每四年更换新证。登记机关每年对所登记幼儿园进行考核和年审。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幼儿园,暂缓年审;第二年考核仍不合格的,登记机关有权予以注销其办园资格。幼儿园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该幼儿园。
第十八条 幼儿园注销后,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公章,并下发注销决定。
第十九条 幼儿园在年审工作中应主动向登记机关提交《东湖地区幼儿园注册登记年审报告》、年报统计表、年度财务报表等。
第二十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幼儿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及时上报,且处理不当;
(二)教育内容和方法严重违背幼儿教育规律,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三)年度统计和年审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
(四)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
(五)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六)违反收费政策,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
(七)办园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当年考核不合格:
(一)幼儿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但未造成较坏影响;
(二)登记机关收到有关举报较多,且调查落实情况属实;
(三)年度统计报表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发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五)违反收费规定,财务管理混乱,有乱收费现象;
(六)无故拒绝登记机关管理。园长(法人代表)无故缺席重要会议一年在2次以上;无故滞后完成交办的工作,影响工作进展;无故全年不参加任何活动;
(七)在当年工作检查中发现其它违规现象,且整改不力,情节严重;
(八)办园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东湖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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