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登记簿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错误的材料。
(二)对符合条件的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日内将异议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异 议登记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受理后应暂缓办理。异议登记期间不纳入登记时限。
(三)自受理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未向登记机构提交能证明其已向法院起诉的相关材料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
当然,如果因为您的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您需要负赔偿责任。
再有就是,申请异议登记并不是向房地产公司提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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