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救济,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
诉讼费用的缓交
、减交和免交,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施法律救助的规定。所谓缓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
,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诉讼费的一段时间后再交纳。所谓减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所谓免交,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交纳诉讼费用。对于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当事人应在通知的七日交费期限内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写明理由,同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案件的费用,还应附上一审判决书,上诉书和交纳上诉费通知书。需要提醒您的是:1、您应注明您的联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能及时通知您审批的结果。2、人民法院决定对申请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申请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会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免交或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裁判生效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其他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
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3、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原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不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没有上诉过的一方当事人,对重审后的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仍需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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