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也难免会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决,这个时候能采取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机构:《仲裁法》第58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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