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和经营加工土地或场地所有权(使用权)。 2、有经营加工技术人员1名以上。 3、有相关生产、加工技术资料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4、有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 二、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获得《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加工活动。 3、申请人应在醒目位置展示《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4、申请人不得随意改变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种类,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县林业局办理有关手续。 5、野生动物经营加工企业应建立库存、购进、销售、损耗数量登记台帐,并于月底前报县林业局。 6、《许可证》正、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毁损的,应及时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7、需要终止经营加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注销《许可证》。领取《许可证》后,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本行政机关将收回《许可证》正、副本并注销登记。 8、野生动物经营加工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1—12月县林业局将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年终检查,审验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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