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入户手续
一、随母亲申请出生入户
可以参照这个:
1.婚生婴儿,属于一孩的,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填写《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表》,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当场予以办理,超过一个月的,填写《深圳市婴儿出生入户审核表》,凭上述证件,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原来规定查验的准生证(或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合同书等其他手续一律取消。
2.新生婴儿,属于第二孩以上或双(多)胞胎、非婚生婴儿的,出生后申报户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填写《深圳市婴儿出生入户审核表》,在我市出生的,凭我市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外市、县出生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及签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出生医学证明》属实的证明或出生公证书、属婚生的提交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属非婚生的,提交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由派出所受理,逐级呈报,特区内由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特区外由区公安分局核准办理。二、随父申报出生入户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父亲已是我市常住户口(含其父母均系本市户口,但不在同一派出所,暂不具备并户条件的),该婴儿的出生未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可以选择随父亲申报出生入户。
1.属第一胎一孩的,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填写《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表》,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证件或证明,由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手续,超过一个月的,填写《深圳市出生婴儿入户审核表》,凭上述证件或证明由派出所受理,报分局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原规定的未随母入户证明等其他手续一律取消。
2.属于第二孩以上或双(多)胞胎的,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深圳市婴儿出生入户登记表》。凭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外市、县出生的另须提供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属实的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亲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证件或证明,由派出所受理后,特区内逐级呈报市公安局(特区外呈报区公安分局)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其他手续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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