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 记备案证明》(花木社区办理点:梅花路289号, 电话:50452710-8237)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说 明
2、实际居住地(花木街道)的有关凭证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①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应提供申请人户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 ②如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已注销户籍的须提供户籍注 销证明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 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①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 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 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 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②出生国内的随迁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 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出生国 外的随归子女,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推荐翻译机构 的翻译件、中国护照 如不能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应当提供国 外学位(历)证书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 学位(历)认证书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子女随迁,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7、《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8、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落户的批复
9、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在本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如通过人才 派遣方式就业的,需提供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 (聘用)合同及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 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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