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与报残损管理制度
①过期、失效、破损的、患者退回的麻醉、精神药品须妥善保管,销毁应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②销毁其他过期、破损的特殊管理药品,应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③报残损(指启用安瓿后使用剩余的药品)由科室的使用医生、护士共同销毁,并在处方背面双人签字,发药人员应核对其签名的真实性。
④销毁特殊管理药品过期帐册、空安培等物质,应按照保管时限办理批准手续后,每季度专项质量检查时及时销毁,参加人员应现场签字。
⑤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所有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按照规定保管时限办理批准手续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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