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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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 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有能够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足够自有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二、申请申请单位经所在地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气瓶充装申请书;(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气瓶充装设备安装验收资料;(四)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受理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正式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四、审查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鉴定评审的约请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按照规定可以改进的,允许限期改进。五、颁发许可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通知书。对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公告。六、换证(一)《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持证单位如需继续持证,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未提出换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按上述受理、审查、颁发许可证程序进行。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发出不许可通知书,取消其资格许可。(二)维修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换证申请书;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取证以来充装的气瓶汇总表;4、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七、监督管理 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持证单位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将依法撤销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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