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但是文件第三条同时规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因此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企业商品过期造成的损失,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可采用清单申报,无需专项申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