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外国企业驻沪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
申办手续: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4、境外企业的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5、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7、其他有关材料。
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原件);
4、原登记证(原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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