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现在都是用UCP600了。
另外你这个不像是个案例啊。
这个条款主要讲的目的是说明被指示方的免责。
例如: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但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未被受益人接受,开证行不负责。因为开证行是受委托的人。
再有开证行将信用证开立给了通知行,通知行是被动的接受了信用证,他通知给受益人并向受益人收取费用,而通知行有可能会被受益人拒绝付费,此时,通知行的通知行为已经发生,他产生的费用就可以向给他指示的开证行收取,而开证行可以向申请人收取。
然而并不是说所有的风险都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比如开证行的不审慎造成的开证错误,或者未能审核出明显的不符点。开证行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