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中“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据此,纳税人与军队事业单位发生有偿相关经济业务,应取得其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取得的未按规定开具的票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军队收费票据机具开票,手写无效,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您单位应该凭发票入账。
可以报销,但要有总后勤部(可能是这个名,我也记不太清了)的监制章的收据才可以,一般的收据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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