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张纸不算是买卖存在的事实,买方对宅基地采取行动了,这就是真正存在事实了,政府这时候处理处罚,当事人再不承认照样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照样执行
有效,根据这个可以认定存在买卖宅基地这个违法行为,并且据此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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