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电子发票好像能作为发票,在大陆电子发票好像是不具有上税的。
电子收据与发票的解说:
1,香港有关的电子收据:以邮寄或电子方式缴税的人士,有多种途径可查证已缴税,例如:银行户口月结单、自动柜员机缴款交易纪录、付款服务机构发出的缴款交易参考号码和确认缴款纪录,以及银行网站或自动柜员机显示的户口结余等;
2,他们更可随时随地透过「税务易」帐户的「税务状况」一栏,检视缴税状况。因此,大部分纳税人实不需要本局发出的书面收据。有见及此,税务局现以电子方式取代书面方式,向以邮寄 * 或电子方式缴付下列税项的人士发收据:缴付上述税项的纳税人可透过「税务易」帐户的信息匣收取电子收据;
3,这些电子收据将由发出日期起计,储存于信息匣内六年。对于已从信息匣内删除的电子收据,纳税人也可要求我们将有关的电子缴税证明书传送到其信息匣内。
我国税务部门目前尚未认可这种电子发票。市国税局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电子发票在中国不能作为纳税凭证。”在国外,消费者购买产品时,索要发票的意识其实比中国更强烈,购买商品要求商家提供正规的发票,这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商家必须提供。“这些电子发票多用于一些公司的内部结算,只相当于收据,任何商家不能拿已开具电子发票为借口,不给消费者开具正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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