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
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现只限于独立核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非税收入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使用。其使用范围为:
1、办理除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和罚没以外的非经营性收入。如代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政治、业务方面的书籍、资料和刊物等收取的成本费。
2、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办理暂收暂付、应收应付等银钱往来款项。
应该说企业采取这样的办法主要是达到隐瞒收入少纳税款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偷税形式。 这是因为发票从税务机关购买,因此发票的使用受税务机关的监控;而收据主要是自制或从文具商店购买的非经营性业务使用的收据,这样就逃过了税务机关的监控。其经营的商品都是现金进货,销售是也是收取现金,加上不受税务机关的监控,就可以体外循环,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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