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务及税收管理,我局及所属单位凡对外(包括企业、机关、个体户、个人),对内(包括职工个人)收取现金或银行存款,都应统一使用我局印发的“电费统一发票”、“让售材料专用发票”、“物资内部调拨单”、“统一收款收据”和税务局统一
印刷的通用发票。
一、 使用范围:
1.“电费统一发票”:限用于“应收电费”、“电力建设资金”和“电费附加费”三方面。
2.“让售材料专用发票”:限用于对外及个人让售材料。
3.“物资内部调拨单”:限用于我局对各所属单位及各所属单位之间调拨物资材料。
4.对外劳务作业采用税务局统一印刷的建筑安装、劳务发票。
5.“统一收款收据”:用于除以上收费之外的一切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业务。
凡收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管是哪个单位、哪个部门,任何业务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开“发票”、“统一搞收款收据”或使用上述规定以外的收据。
二、“发票”与“收据”的管理
1、财务审计室设票证兼职管理员,负责“发票”与“收据”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2、“发票”与“收据”一律由财务审计室会同用电股、农电总站设计样式,报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批准,并办理统一印刷工作。所属单位和任何个人无权印制“发票”和“收据”,也不得自行购买另外式样的收据。
3、“电费发票”根据省局要求,必须通过税务部门印制,专人保管。“电费发票”必须加盖“电费收费专用章”方可生效。使用计算机进行电费抄收计算工作的单位,其计算机专用纸发票视同“电费发票”管理。
4、对外劳务作业用的建筑安装、劳务发票,由财务审计室统一到税务局购置。
5、“统一收款收据”:由财务审计室统一到税务局登记领取。
6、一切收入都必须经过财务审计室入帐,所属单位如特殊情况需分散收款,必须由财务审计室登记发放,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收款,并定期将款项送交财务审计室及时入帐。
7、各单位所发“发票”和“收据”都必须由财务审计室登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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