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部门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是属会计凭证,一样遵守《会计法》。
管理办法如下:——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慈善公益组织财务部门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的使用及保管应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规范使用,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慈善公益组织使用《辽宁省接受社会捐赠款专用收据》和《辽宁省接受社会捐赠物资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一)慈善公益组织使用的专用收据,由市慈善总会统一购领、发放;
(二)慈善公益组织应建立专用收据申领、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申领、保管,并报市慈善总会备案。如发生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报市慈善总会备案;
(三)慈善公益组织指定的专用收据申领人,须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专用收据;
(四)慈善公益组织使用专用收据时,应按格式规范书写,注明数量、项目和金额等,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五)慈善公益组织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管专用收据。
第十七条 慈善公益组织撤销的,应立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慈善公益组织的组织结构、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报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后10日内,慈善公益组织应向主管部门、市慈善总会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市慈善总会汇总全市捐赠救助信息,向市政府、主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 慈善公益组织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捐赠款(物)收支计划。
第二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慈善公益组织将上年度工作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及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汇总全市捐赠救助情况,向市政府、主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财务评价,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慈善公益组织应在定向捐赠慈善救助项目实施后,及时将捐赠执行情况向定向捐赠人进行反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慈善公益组织监督管理包括:外部监督管理、内部监督管理。慈善公益组织应依法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捐赠人、社会及媒体的监督,并将有关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慈善公益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慈善公益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沈阳市慈善公益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对慈善公益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慈善公益组织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慈善公益组织应当及时、如实地答复。
第二十九条 慈善公益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捐赠款物,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解释。
已经填写有内容的才算会计凭证,空白的不算;因此,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
必须是已经填写的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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