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单据,快邮和邮包收据,以及装箱单、重量单不属于UCP600规定的第19条至23条的运输单据,意思是说不论其描述如何,只要符合UCP第14条的规定即可,因为他们不代表货权,对其的签署也没有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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