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了。企业的收据仅是内部管理的需要,真正作为合法票据的是发票,而且税务部门认定的也是发票。企业的收据其实跟白条的区别没有太大。
只有事业单位的收据,且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才能当收据使用。
在企业日常活动中,企业取得的现金收入除了有应税收入(主要是销售收入),还可能包括一些非应税收入,比如: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等等,这些收入的取得,应当向付款方出具有效的凭证,以证明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关系、或者相互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票虽然也具有这一功能,但其还具有“以票控税”的职能,因此,对于该些收入的收取也开具发票,显然是不适合的。
由此,税务机关在发票以外,也向企业单位纳税人提供发售不具有“控税”职能但具有“收款证明”的收据。在上海市,这一票据被称作为“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该收据比照发票进行管理,但在票面注有“凡涉税项目一律不得开具本收据”等字样,这就一点,正是收据与发票的本质区别所在。
在实务中,纳税人对于一些非应税项目,取得该收据,合法有效。但是,如果对于一些应税项目,如采购货物、接受劳务等,取得该收据而没有依法取得发票,那么,该票据属于违规取得,相关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
发票才是正规的单据凭证,像发票一样效力的收据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才具有的,一般都印有**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财政部监制的,有些还会写明“本收据限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经营服务性收款使用”。而一般企业自身印制的收据在帐务处理上是不合法的,不作为正式票据使用。
聪明的商家在向消费者开收据时,上面都写有"凭此换发票"等字样.没写的就是没打算给你换.但你要求开具发票是法律给你的权利.如果不换,只要有收据,上有该商家的名号,就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去举报,百分之百没问题.如果你不想举报,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去由税务机关代开,即将收据换为正规发票.带上收据和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你开的征收率现在统一为无论工业还是商业一律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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