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省财政厅来监制的“收自款收据”就可以报销:财政厅关于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票据管理的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除经国家财政部批准的省财政厅验证的全国统一
专用票据外,必须按下列规定使用,不得互混(代)用。
1,行政性收费,使用盖有“xx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xx省行政性收费
收款收据》;
2.事业性收费,使用盖有“×××财政局(厅)票据监制章的《xx省事业性
收费收款收据》;
3.各种专项收费一律使用盖有“xx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并由省财政厅印制
的《xx省×××专项收款收据》。
三类收费票据均可分为统一票据(票据编号前加“统“字)和专业票据(票据编
号前加“专”字)两种形式,专业票据还可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
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付款者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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