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上只要盖章没签名就有效
关于私刻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32636336公章与盗盖公章的问题
行为人私刻公章是指非单位工作人员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该单位的名称刻制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单位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事实处于不明知的状态。而行为人盗盖单位公章,是指行为人(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和非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秘密手段盗盖单位公章对外从事一定的活动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私刻公章行为的本身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私刻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私刻公章单位的名称权及国家对印章刻制的管理,而仅实施盗盖公章的行为而不实施其他犯罪的,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人盗盖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盗盖公章单位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有无关联性是区分私刻和盗盖单位公章犯罪的重要标准。
1 、私刻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在私刻公章的情况下,由于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对私刻的行为并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对行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单位名称的印单并使用印章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事实已经明知,但因出于对本单位声誉、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不采取任何司法救济措施予以制止,对行为人持有公章并实施犯罪持放任态度,致使行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并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此时,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在主观上已明显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盗盖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盗盖单位公章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利用单位对公章管理的疏漏或者利用自己曾经管理和使用过公章的机会盗盖单位公章;二是行为人利用犯罪手段(如盗窃)盗盖单位公章。《若干规定》第五条对盗用公章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不认为单位有过错,做了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但在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进行犯罪的情况下,若单位对善意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持漠视态度,不论其有无过错,均认定单位不存在过错,使其完全免责,显然不符合过错原则和公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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