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接受捐赠资产入库前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计入库存商品;
接受捐赠时,验收入库,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2. 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3.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捐赠利得x适用税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年内分期缴纳)
4. 计算应交所得税时: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再从新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对"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科目下设置了"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说明新会计准则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价值需计缴所得税的问题没有提及。实际上无需提及。一是因为到目前为止,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需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的规定没有变化,所以,在涉及相关税务问题时,仍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二是因为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今后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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