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职责
1.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院长负责制原则,全面负责院内的各项管理领导工作。
2.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规定,不断深化改革与完善院内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制度本院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工作,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
3.负责领导和组织检查全院医疗、护理工作,定期检查和了解情况,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风尚。
4.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组织院内职工学习,引进新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不断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5.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
6.组织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目标管理计划,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7.加强院内人事、财务、后勤管理工作,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8.以法人身份,签署对外各项协议、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要看楼主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什么范围了:
1、如果说为国家服务的,那你肯定是;
2、如果是指公务员,你肯定不是;
3、如果是指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话,就看卫生院的经费形式,以及是否有当地人事部门的招录手续了。但各地对卫生院的管理不完全一样,因为卫生院多是差额拨款的单位,国家财政供养的一般是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岗位的人员,这部分人多是正式的事业单位人员;而从事基本医疗岗位人员的经费是自筹,这类人员就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了,有可能是卫生院从社会上以合同形式招聘的,关键看有无人事部门的招录手续了。即便是院长,也不一定是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也就是楼主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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