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开展代表履职监督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的必要性。监督代表的目的是为了代表能不断提高履职水平,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正常运行。要保证代表正确履行职务必须对其履职进行一定的监督,有压力才能使代表履职有触动力。代表享有的法定权利与履行职责的义务是对等的,代表的权力在运行中没有受到监督、制约,容易造成履职不力甚至产生腐败,都是以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受到损害为代价的。因此,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自己的履职必须接受监督。根据我国宪法法律有关规定,代表来自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首先,监督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有之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本质所在,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作为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人民群众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所委托的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又由选民依法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的,因而,监督人大代表也就成为必然。
其次,人民监督人大代表是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途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然而,人民群众不可能直接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而必须化之为具体途径,也只有通过监督人大代表,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始终体现人民群众的整体意志,否则,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成为空谈。
最后,人民群众监督人大代表是人民大会制度健康运行的根本保证。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内在的驱动力,正是这种驱动力使它不断发展和进步,不断健全和完善。没有了这种驱动力,这一制度也就失去了活力,也就会停滞不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驱动力在于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正是这种监督、鞭笞,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向健康方向发展。总之,代表受命于人民,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由于代表的广泛性、人民性和先进性,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所具备的素质不尽相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可能相同。将代表工作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才能保证代表履职不越位、不离位,不腐败。“给代表一定的监督压力可以促进代表履职,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催生尽职尽责的好代表。”因此,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行为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当务之急的。否则,长此以往,人民群众会怎样评价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人大代表的权威如何得以树立?所以,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监督是人大制度发展的必然。
二、要严把“三关”,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人大代表既然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就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包括对其政治表现、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多层面的监督。而监督的形式则可以采取多种监督手段。
第一、从源头上把好代表入口监督关,力戒“先天”不足。要把竞争机制引进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要真正做到民主、公开、公正。要做到普遍推荐、民主协商、允许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候选人,达到优胜劣汰,好中选优,使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愿望,各方面均较优秀的人选脱颖而出,激发当选的代表的光荣感、使命感和义务感。对于一些能力、素质等各方面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严禁滥竽充数混进代表队伍。以此来达到提高代表素质、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水平的目的。
第二、把好代表学习培训监督关,力求“后天”补上。要安排代表学习《代表法》的课程,聘请专家、行家授课;在人代会例会上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中,安排学习《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章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或印发相关材料。对一些没有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及各种代表小组活动的代表活动小组要及时督促检查,促其跟上。
三、要建立监督制度和激励机制,增强代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一、推行代表述职评议制度。“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是一种较为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监督代表履职的形式。通过代表述职,既促进代表履职,又能让选民或选举单位了解和监督代表。而当前最重要的是使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化、规范化。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代表应把自己履职情况每半年或至少每一年要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进行述职、汇报,接受选民的监督,由选民评定代表是否称职;要组织对代表在大会期间审议报告、提意见建议情况,闭会后参加代表活动、履行代表职务等方面进行考评,同时听取选民意见和代表所在单位的意见,对代表的履职工作进行较全面的评议。述职次数可由每位代表在本届任期内向选民述职一至二次,述职时间可在年终进行。述职内容包括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情况,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建议情况等。
第二、制定和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制定严格的代表履职监督制度、代表失职追究制度、代表履职目标管理考核,建立代表执行职务情况登记、考核和建档制度制度,定期开展批评、劝诫代表不作为等活动,对严重失职和滥用代表权力的代表作出批评、暂停代表职务、劝辞或依法罢免职务等处理,以杜绝代表干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要通过在镇代表议政室和各代表小组活动室设立代表公示牌和代表议政履职公开栏、印发代表联系卡、建立代表接访日制度等代表能够接受的监督方式方法、手段来充实监督耳目、完善监督“视听”。
第三、建立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代表“创先争优”活动。县人大在表彰优秀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应继续搞好评选优秀议案和建议工作,公开评选时间、范围、条件、程序,尤其是要注意抓好评选条件量化及发动选民参加评比两方面工作,便于代表自我总结、相互学习、相互促进,评出水平、评出风格、评出先进,促使代表执行职务有动力、有压力、有活力。通过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使代表树立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自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辱使命,切实履行职务,为广大选民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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