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撰写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我们审计人员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此笔者提出以下的一些见解。 一、审计报告的撰写必须强化风险意识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常规审计相比最明显的特点是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审计内容的一体性,审计程序的规范性等特点。相应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也较多,审计质量难以全面保证,审计潜在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强化风险意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从审计的实践看,这种潜在风险的考虑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有所表述,即是要表述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或需要说明的情况。由于各个审计项目不同,对审计结果所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或需要说明的情况也不一样,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按照广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部门提供承诺书,主要对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保证。因此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承诺情况进行说明,以避免因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不真实而承担审计风险。 (二)重点审计范围。按照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要对被审计者整个任期的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情况进行审计,而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做到。一方面有的被审计者的任期较长;另一方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临时性强,时间要求紧。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审计人员有时不可能对整个任期进行审计;可能重点选择被审计者任期的后几年或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几个重点年度进行审计;而对其他的年度采取抽查或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追溯审计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不可能全面对所有的经济责任及经营业绩进行认定或评价,因此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就要将这种重点范围加以说明。 (三)重点审计内容。根据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被审计者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或通过对被审计者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来实现。但这里所说的真实、合法、效益涉及的审计内容非常多,也较复杂,审计不可能面面俱到。如企业存货是否需要盘点,应收账款是否需要函证、下属企业是否要全面审计等,都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是否进行,或者运用统计抽样的办法查实。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的真实性认定就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审计报告对审计的重点内容应该加以说明。 (四)利用其他部门的审计结果情况。考虑到任期经济审计的效率问题,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往往会利用其他部门的审计结果。如利用纪检监察部门、社会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内审等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对此审计报告也应加以说明。 (五)对未涉及的事项及对其他有需要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要有说明。 只有对上述的有关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审计结果才会更加真实,其他部门或领导对审计结果的利用就会更加客观科学。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表述要属性化 由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点是要对被审计者应负的经济责任进行认定,而这种认定必须要有理有据。因此在审计报告中对发现问题的表述一定要突出问题所具有属性,即对该问题的表述要突出是具有主管责任或是直接责任的特点。在具体操作上要根据《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界定进行。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发现一些审计报告对问题的表述往往是“某年某月你单位发生什么经济事项,违反了财经法规那一些”,然后认定被审计者对该问题应负什么经济责任。显然这种表述对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认定缺乏科学的依据。 三、高度重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内容。评价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影响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问题;也关系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最终实现,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由于两个暂行规定没有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在审计实践中对被审计者经济责任的评价出现了一些偏差,主要表现为: (一)审计评价及事不及人。由于任期经济责任的风险较大,一些审计人员害怕承担风险,只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评价而没对被审计者在任期内的工作状况,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评价或者只反映被审计者任期内所存在的问题,而没有对所存在的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后果及被审计者对这些问题所负经济责任进行评价,造成评价主次不分,背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二)审计评价超出审计范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因此,审计对被审计者的评价,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从经济责任的有关内容进行。但在实践中有的审计报告总想全面评价被审计者的功过是非,从而超越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及相关的经济活动范围,把不属于经济责任的评价的内容加入其中,过多涉及其政治思想和工作事务。比如:“在任职期间,工作勤恳,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为单位的发展壮大做了大量工作”或“在任职期间,被评为先进文明单位”等等,使审计评价脱离了“经济责任”的范畴,增加了审计的风险,事实上也是不科学的。 (三)审计评价证据不足。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应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识的支配;对那些未经审计,证据不足或未来的经济事项不应予以评价。但有的审计报告的主观意识就较浓,凭自己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感觉进行评价。有些事项的提出也缺乏相应的取证资料佐证,有的不加以分析不加查证照抄被审计单位的年终总结报告或被审计者述职报告的有关内容来评价。 按照审计评价服务于经济责任审计目的的原则,审计评价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第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评价。包括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第二、经济责任评价。按两个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内容有:任期期间财政财务收支的工作目标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情况等。在此基础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后果进行分析性评价,并按广东省两个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者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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