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开招标的程序发就可以了。
中 标 通 知 书
xxx:
xxxxxx受xxxxxxxxx委托,就xxxxxxxxxx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编号:xxxxxxxxxx)方式进行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采购人确认,贵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其中标项目内容为:2012年x月x日至2013年x月x日xxxxxxxxxxxxxxx。中标金额为:xxxxxx维修工时费报价:¥xxxxxx元(xxxxxxxxxx整),综合折扣率xxxxxx% 。
请贵公司接此通知书后在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履行合同。
特此通知
采购项目联系人: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采购人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
xxxxxx
2012年x月x日
无效。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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