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条件的党组织,写成立党支部(小组)的申请,党员情况说明表,交给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召开会议审核讨论,对于同意的,发放准予成立党支部(小组)的通知,不同意的,说明理由,退回原申请单位。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1)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建立基层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
(2)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支部,一般不建立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1人;党员7人以上,不足50人的,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3)党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一般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4)党员100人以上的,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5)党员30人以上不足50人或8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如确实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但要从严掌握。
如果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不方便集中开会,可以成立党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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