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定义引用百度百科)
其产生的法律效力是发出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三十日内招标人须与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合同法》,该校发出录取通知书的行为属要约,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便产生法律效力。要约人即该校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还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录取通知”是一种“要约”,是用人单位愿意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劳动者一旦承诺同意按“录取通知”的内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录取通知”的内容就对双方都有了约束力。“录取通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要约。“录取通知”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不能有了“录取通知”就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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