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0年3月1日上班/仓库主管,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3年,10月18日公司老总通知11月18号离职,理由是物料监督管理不佳(有一个仓管员在一次退货中没有开退货单,而前门保安在没有放行条的情况下也给予放行出厂了,,,),这种情况请问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还有社会保险公司没有帮买又如何赔偿???
如果单位为你支付过专门的培训费用,你需要根据所花费用及服务年限按比例赔偿给单位;单位不能随便扣发你工资,即使你的突然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你的责任而不是直接扣发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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