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无疑。但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责令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处罚前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或者委托事业单位对公民或者单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过错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责令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处罚前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委托事业单位对公民或者单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过错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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