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的支付时间为5-9月,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据我们了解,除福建发布了2019年的高温补贴标准外,其它省份暂无公布补贴标准。
福建划定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5~8元/天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把福建省企业的高温津贴标准划定为5~8元/天,此规定即日起开始在企业实行。此举意味着,在省内执行了10年之久的“防暑降温费”,将首先在企业界画上句号。
尚未强制执行该标准
《通知》规定,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下工作的,应按每人每天5~8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高温标准,通知中作出如下表述,“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这句话规定了两类情况,即露天工作≥35℃,或室内工作≥33℃的,企业均应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未明确企业的违规责任,比如若未发或未足额发放,有关部门该如何处罚?对此,劳动部门有关专家指出,此通知还属于指导性文件,并未纳入法律法规范畴,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想要进一步维护职工的高温权益,还需呼吁尽快立法。
不可用
物品代替津贴
记者了解到,早在1998年,福建省就对“防暑降温费”作出了具体规定,大致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档,企业职工每天1.5元,机关每月14.3元左右。今年6月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
福建省此次首先在企业范围内作出调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说,“高温津贴”与过去的“防暑降温费”相比,主要有两个变化。首先是发放标准,“防暑降温费”在每年的5~9月份,企业都必须按天发足5个月。而高温津贴则必须在特定的温度条件下才予以支付。
其次是发放形式,“防暑降温费”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物抵”,比如汽水、蜂蜜、菊花茶等物品,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不得计入最低工资,用工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支付。
你公司是否有对此发放解暑物品,福建省防暑降温费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物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