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你所提的问题是一个涉及案件当事人举证义务的问题。在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规定了举证义务倒置的问题,用人单位存在相当多的举证义务。就《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这其中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考勤记录等都有用人单位来举证;这些资料作为用人单位来说,通常都是妥善保存的,因为单位不仅仅要应付仲裁或诉讼,更多的是管理需要。如果用人单位销毁或不提供就可能面临不利后果;如果你没有进入仲裁程序,最好通过劳动监察手段,那个途径便于取证,更显效率,有时还能给那些用人单位以行政和经济双重惩罚。如果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建议你最好咨询或委托当地律师,做好取证工作;当然,你也可以要求原来同事充当证人或要求办案人员调查相关证据!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