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法同法没有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司可以不提前一个月通知您。
2、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规定,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3、你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6日就已经到期了。到5月10日您一直在上班,说明您已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应该在一个月内,即2010年5月5日前与您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与您续订劳动合同,这时公司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您或支付您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因为此时您不再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的情况,而是公司要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解除支付1.5个月的工资,非法解除公司需要支付1.5个月工资的2倍作为赔偿金)。
公司肯定违约。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而不是由公司来决定想什么时候通知就什么时候通知。
公司按一年一个月补偿,你有一年只能补偿你一个月。但是由于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本人终止合同可以要求公司补“代通知金”一个月。所以你可以最多拿到二个月的补偿。
公司不愿补“代通知金”就告诉公司仲裁见。
公司的作为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利。
,通俗地说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的情况。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时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双方意志的体现,是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即使当事人后来意思发生变化,反悔了,也不能改变当时的约定,这是合同存在的基础。既然是双方约定到期终止,双方都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所以遵循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是不设立经济补偿的最根本原因。
所以从法律上说,合同期满不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当然,为了双方能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最好能提前通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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