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需要核实不合格的检查项目是否对身体有影响,因疾病影响体检结果,可以治愈后复查该项方可取得健康证。
1、肝功检查谷丙转氨酶(ALT):若单项转氨酶高者,(正常值40UL以下)应进一步复查,复查再次不合格者应转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筛查甲肝、戊肝,筛查合格者可办理健康证;
2、胸部透视:体检中发现肺部可疑结核者,应转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所诊断治疗,并立即暂停食品制售工作。经治疗,痰菌(—),可办理健康证从事一般工作,但不能从事直接入口制售和食具消毒工作。
3、皮肤病:主要指感染性皮肤病(包括细菌性、真菌性、原虫性)、牛皮癣、湿诊、接触性皮炎等。如脓疱疮、毛囊炎、疖、痈、丹毒、蜂窝组织炎、各种癣病、疥疮等。凡患有上述皮肤病者,不能从事食品制售及食具消毒工作。经治愈后,方可办理健康证从事相关工作。
4、大便培养:体检中发现大便培养(+)者,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及消毒工作,并隔离治疗。停药后,大便培养连续三次(—),方可办理健康证从事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