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省号牌车辆(除黄标车外)在省内异地申领环保标志
(一)注册地为A类地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地区分类名单见附件1)的机动车,可在A类地区的其它设区市异地环保检验并申领环保标志,无需申领异地检验委托书。
(二)注册地为B类地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地区分类名单见附件1)的机动车,可在全省范围其它设区市异地环保检验并申领环保标志,无需申领异地检验委托书。
(三)注册地为A类地区的机动车,不得在B类地区异地环保检验和申领环保标志。
(四)符合6年内免检政策的机动车,可在全省范围其它设区市异地申领环保标志。
二、本省号牌车辆(除黄标车外)在外省市申领环保标志
(一)本省号牌车辆应在本省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需要委托外省市检验并申领环保标志的,应到注册地环保部门或委托机构(名单见附件2)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书。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书时,注册地环保部门和委托机构应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送达环保标志副本复印件等事项和义务。
(二)机动车所有人在异地完成环保检验申领了环保标志的,应当在30天内把环保标志副本的复印件送达注册地环保部门,由注册地环保部门将该车辆发放环保标志信息录入环保标志发放系统。逾期未送达的,该机动车视为未取得环保标志。
三、本省号牌黄标车异地申领环保标志
(一)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标准(不含国Ⅰ)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不含国Ⅲ)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二)注册地为本省的黄标车,不得在非注册地设区市异地环保检验和申领环保标志。
四、外省市号牌车辆在本省申领环保标志
外省市号牌车辆在本省环保检验并申领环保标志的,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注册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在本省设区市进行环保检验申领环保标志的委托书,由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在环保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标志。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地区分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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