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委托书明确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不论委托人是否健在,也不论该委托书是否经过公证处公证,只要该委托行为是真实有效的,该委托书就是有效的。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63363537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
第八十二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二、法理分析:
1、委托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管该委托行为是否经过公证,其均是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为了委托人的行为而从事的代理行为。委托行为已经设立即生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委托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时,委托代理方终止。
2、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书是否有效?判断其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委托书的内容与委托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如果代理人从事的代理行为是完全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内容而为的,同时,委托的期限并没有过期或者委托期限是“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那么,根据《民通意见》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委托人死亡了,代理人从事的代理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因此,委托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委托书的失效。
3、实践中,好多人认为:委托人死亡,委托书即失效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如果上述理由成立的话,使用机关在收到代理人提供的经过授权的委托书时,为了防止该委托书已经失效了,首先要核实该委托人是否健在,如果健在才能使用该委托书,如果死亡则不得使用该委托书;很显然,这违法了法律关于委托书的立法初衷。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