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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