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 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将《推荐表》原件、《成绩单》原件和《就业协议书》交接收单位→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学院(研究院)签署意见并盖章→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交学生处就业指导科盖章,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院(研究院)各留一份→接收单位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推荐表》和《成绩单》原件送接收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当地就业主管部门不须审批,则不须办理,但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5城市必须上报审批,厦门市须上厦门人事网备案。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审批表(函)交所在学院。学院根据《就业协议书》和审批表(函)做就业方案并据此开具报到证。
流程:
1、毕业生本人填写“就业协议书”;
2、公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公司或毕业生本人将“就业协议书”交至学校院系,由学校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纳入就业计划派遣;
4、公司或毕业生本人将“就业协议书”交至学校学生处就业指导科,由就业指导科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毕业生、公司各留一份,学校留两份(其中一份交至学校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注意事项:
1、“就业协议书”每人只能有一份,翻版及复印均无效;所以应妥善保管,若遇破损、丢失等情况,需有院(系)书面证明,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申请补发;
2、为更好地维护毕业生的就业权益,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应在双方商定的情况下对劳动期限、违约金、试用期待遇及转正后的薪资待遇进行注明;
3、现如今校方已由签约方变为鉴证方,即“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和公司双方签约后即可生效。
4、“就业协议书”中档案转寄地址、单位、邮编应填写清楚、翔实,以免档案误投,损害毕业生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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